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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强民意表达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程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提条件就是让人民的意愿得到充分体现和充分表达。如何有效体现与保障民意并使之得到充分表达,不仅事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与完善,更是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的有效保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性工程,同时更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直接体现。
一、民意是统治者必须关心的重要问题
统治者必须体察民情民意,让民意得以表达,化民意为政令,实现民意,否则国家就会面临危亡。这是我国古代统治者对民意表达重要性的认识,从恤民察民到用政于民就成为他们正确施政的路线。在我国古代,不少政治家和思想家就认识到民众的力量,提出重民思想:民为邦本,顺民意、得民心才能安民,保证天下太平,长治久安。孟子从五个方面对重民思想作了总结:(一)贵民。即民为贵。(二)爱民,“亲亲而仁民”,就是把爱亲之心推而广之。(三)顺民。顺民即“所欲与之聚之”,从民所欲。(四)教民。“善政不如善政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五)安民。即保证民众安居乐业。由此说明重民要有亲民爱民之心,要广察民心,顺民意以行政。
对于一个以执政为民作为治国理念的现代执政党来说,高度尊重民意更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前提,是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强调:“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最重要是要抓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核心问题,‘意莫高于民,行莫厚于民’。党的十八大决定,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目的就在于帮助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群众观点,解决脱离群众的各种问题”。
在今天社会民主政治发展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过程中,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意表达是否充分更是对执政者执政智慧的与能力的考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参与主要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渠道充分地直接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对政府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施加影响。民意的充分表达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也是政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准确表述民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合法性的基础
代议制政府的合法性,都是建立在准确表达民意、代行公民意志的基础上的。首先从权力的本源来看,现代民主国家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民主法律的程序出让的,即人民通过出让一部分权利组成公共权力以控制社会,维持秩序。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让渡的仅是使用权,而不是主权(所有权),所有权仍在人民大众手中。人民可以随时以国家主权者的身份,关注委托出去的权力的行使情况。在我国,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其它国家机关相应权力。这就充分展现出权利产生权力的真实过程。这一过程是人民运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立法权来实现的,人民通过法律规定权力产生及权力授予过程,也可以通过立法改革这个过程。
其次,从代表权关系看,一方面是必须巩固地建立一种有可能按照大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并保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另一方面是必须使这个大多数在阶级成分上,在其内部和外部各阶级的对比关系上,能够协力地有效地驾驭国家这辆马车。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在人民代表与人民之间建立起权力的代表关系之前,上述两方面的实现已经自动保证了整个制度与权力过程的民主特征,因此,人民才能够将他们的政治代表权主动地授予人民代表。毫无疑问,表达人民的意愿就是人大代表的天职。
第三,我国国家权力分工是人民民主基础上的分权。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把立法权和对法律执行的监督权集中在自己手中,行政权、军事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这种分工行使的权力反映了人民民主,体现了“人民意志”与“共同福利”的制约、监督原则。由上可知,如果无视人民的意志,忽视人民意愿,甚至歪曲人民民意,那么则会降低甚至否定制度本身的合法性。
三、民意充分和自由的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明确的公民权利之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共同的福利”是代表权被授予前后必须予以确保的责任与义务。从学理上说,政治代表权的主体并不是唯一的,而是双重的,即存在一个拥有代表权的实质主体与一个授出代表权的虚位主体。由于代表权是人民主动让渡或授予形式,因此,权力让渡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相信能够在自己不亲身参与的情况下获得与亲身参与时相等甚至超于的利益”换句话说,只有当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时,代表的过程及其效果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制度下利益结构的多元化特征日益明显,“人民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意志”以及能否高效地代表民意实现“共同福利”已经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关键。民意充分和自由的表达是现代民主政治明确的公民权利之一。作为一种新型的代议制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然是以全体人民作为其执政之本和立国之基;从本质上说,国家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属于全体人民,公民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宪法所明确的。
四、人大制度中民意的充分有效表达是政府科学决策的保障
政府的决策过程实质就是政府把社会价值或社会利益加以确定和分配的过程,而这首先有赖于社会利益群体提出利益要求。从逻辑上讲,政府决策是从利益表达开始的。从本质上说,国家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最大限度的汇集了各方利益群体的代表,因而,人大代表的意愿表达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人大代表对民意的充分表达,则是政府科学决策的保障。充分的民意表达不仅能够减少政府与目标群体的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增加公众对政策的认同。政策执行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精神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否则,就会拉大公民与政策之间的距离,使政策执行困难重重。例如,“放心肉”工程、义务教育、为农民减负等深得民心的重大科学决策的制定都是通过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代表人民提出的意见,表达的人民意愿。这些决策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而且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无数事实证明,民意表达的缺位是很多政策失误的根本原因。如大到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小到一些“形象工程”的建设,填湖开发等,不仅使国家受到巨大损失,给社会带来灾难,也使人民受到极大伤害。这些重大失误的决策,恰恰都是未尊重人大及人大代表,未尊重人民,未听取民意所出现的后果。
五、真正地体现民意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
代议机关的权力是一种表达权。代议机关是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它必然的形式就是通过议事方式表达人民的意志。代议机关成员的首要责任就是充分、真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它不是通过采取行动来执行人民的意志,开会议事是代表表达人民意志的基本途径,发言和表决是代表表达意志的基本形式。代议机关的权力是一种创制权。它的职责就是创制社会行为规范。创制规范的价值是民主,创制需靠民意支持,它需要越多的人参与越好,因而需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人民代表只有更广泛、更多地搜集民意,反映、表达民意,才能使权力机关真实地体现民意,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人民性得到切实落实,使各项权力受到人民的认可,从而得到实施。
民意表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基础性的工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因制度、环境等原因致使选民不能充分有效表达自身意愿。主要体现有:公民民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能很好的全面落实:一是公民被漏登的现象大量的存在。二是选区划分的问题阻碍了民意的充分体现。三是选举中的选举程序不完善等问题使民意表达受限。
2.代表的权力不能很好的落实,主要表现是:一是在人代会期间,代表的作用发挥不足;二是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没有规则可循;三是由于代表的兼职,使其履职权力得不到充分保证;四是人大代表的代理行为与选民的委托利益相脱节甚至相背离;五是人大代表作为主人的意识不强。
3.人大的各项监督机制不完善。体现在一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审议质量不高;二是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缺位。三是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软弱无力的;四是代表管理权难以落实;五是代表深入选区开展民意调查制度不完善。
4.人民代表与选民关系的制度缺失。表现为:一是代表与选民之间缺少一条通报履职信息的制度性渠道;二是代表的履职游离于选民的监督之外;三是民众的民意表达成本高回报低;四是人大代表定点办公增加了民意表达成本。
基于上述分析,就完善人大中民意表达提出建议如下
1.加大人大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人大制度中民意表达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理顺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理解“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的实质内涵,使人民性与党的领导有机结合;二是要牢牢树立人民主权论观点,大力宣传人民至上的思想;三是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有条件的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
2.改革和完善人大选举制度。一是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要明确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和职责,使选举中真正能体现民意;二是要扩大直选的范围;三是增强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四是增强差额选举的刚性,推进竞选。
3.增进和完善人大代表与选民关系制度。一是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提高人大代表表达民意的实际效能;二是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使人大代表回归到人民之中;三是加强代表履职制度化建设,使代表工作规范化。
4.改进和完善人大各项工作制度。一是完善监督机制,增强监督的实效;二是强化人大监督主体意识,理顺党委领导、政府执行与人大监督三者的关系;四是人大工作公开化。
5.降低民众表达民意的成本、提高回报。一是在制度上体现尊重民意、民意至上的表达渠道;二是将民意的顺畅表达成为社会的常态;三是保障代表权;四是建立有效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话语权。
总之,民意的充分表达之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没有民意的充分表达,就不能称之为主权在民的民主政治;没有民意的充分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就无法合法产生;没有充分的民意表达,就不能维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政治制度。因此我们既要在政治上积极支持人民参加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要在社会生活领域不断拓宽和增加人民表达利益与要求的渠道,同时还要在制度上保障人民意愿与人民民主权力的实现,使人民的要求、态度和愿望能够得到及时、真实的反映,积极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否则,必然削弱和动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歪曲和毁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使广大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表现出政治冷漠与不信任和怀疑的态度,最终是破坏了社会主义事业,阻碍社会的发展,国家的进步,民族的繁荣。(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珞南街工委办公室主任 刘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