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加强基层治理制度供给 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来源:《楚天主人》杂志2026年第8期   时间:2026-09-16 09:34   [收藏] [打印] [关闭]

加强基层治理制度供给 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2026年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和《湖北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两部选举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规范了选举程序,为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一、立法背景和总体考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党领导基层治理、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我省早在1999年就制定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后历经多次修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则于1993年11月制定,2014年9月、2019年11月修正,其中部分条款对居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乡村和社区基层治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适应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新要求,为我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供法治保障,依照上位法规定,及时修订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制定我省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十分必要。

本次立法过程中,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落实党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是对标对表上位法。严格对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选举的明确规定,按照地方性法规实施性的要求,作出具体的操作性规定,确保上位法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际,规范和破解基层在选举程序、流动票箱、委托投票等方面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四是注重衔接协调。考虑到换届选举工作政策性强、基层面临的情况复杂多样,两部选举办法着重就选举重点环节和关键流程进行规定,既依法规范又为基层结合实际开展换届选举预留工作空间。

二、立法主要内容和亮点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八章四十六条,新制定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八章五十一条,分别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选举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的产生、投票选举等方面作出规范,构建了全链条、全过程的选举工作制度体系。

健全选举工作机构,夯实组织保障基础

两部选举办法对选举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作了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强调选举工作由省统一部署,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和乡镇组织实施;明确县级以上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协同做好选举相关工作;同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对于选举工作机构,规定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分别成立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履行宣传法律法规、制定指导方案、指导和监督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等职责。同时,规定村、社区成立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对其产生程序、成员资格、议事原则、履职期限等作了细化规范。两部选举办法还专门强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且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完善选民登记管理,保障村民选举权利

两部选举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重点保障村(居)民的选举权利。实体保障方面,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针对选民登记的具体情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明确将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纳入选民范围;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则明确将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且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公民纳入选民范围,充分保障“新村民”“新居民”的选举权利。

程序保障方面,两部选举办法强调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经登记的选民名单,并明确了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两部选举办法还对补办登记、名单变动的程序作了规定。

规范候选人产生程序,把好选人用人关

对于候选人产生的形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者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推荐。为落实差额选举的要求,两部选举办法均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至少多一人。

对于候选人的条件,两部选举办法从正反两方面作了规范。一方面,明确要求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为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还专设条款,明确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中专毕业生等积极参选候选人。另一方面,对于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细化投票选举规则,确保选举公平公正

两部选举办法对选举准备工作、投票方式、计票唱票操作规范、当选规则、另行选举、暂缺补选等各环节,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在投票方式上,可以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考虑到基层实际,兼顾选举权利保障和选举公平性,对流动投票箱和委托投票作了专门制度设计,明确对老、弱、病、残等不能到场投票的,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本社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在选举规则上,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选举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的,有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每户派代表选举方式的,有户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妇女成员的当选作出了专门保障,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这一规定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妇女在村民委员会中的代表性。

健全罢免与救济制度,维护基层民主秩序

完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制度,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对于居民委员会成员,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罢免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投票。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须有选民或者户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并须经投票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拓宽民主监督救济渠道,村(居)民对选举过程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街道)选举工作指导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明确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同时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就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制定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完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全过程制度设计,规范选举各环节程序要求,保障广大村(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新制定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即将同步施行,必将为优化城乡基层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市社区治理、促进农村社会与城市社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