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理论研究 >> 文章详情
为出台代表建议办理问责规定鼓掌!
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代表建议办理问责的规定》,对承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人民代表报》5月22日第2版)
读了这则消息,笔者为浙江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建议办理问责规定鼓掌!笔者认为,这一问责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责任,问责情形具体明了、具有针对性,问责程序环环相扣、具有执行力,一举多得。
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建议“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新修正的代表法在此基础上有所细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但实践中很难解决代表建议办理“重答复轻落实、重过程轻结果、重满意率轻解决率”的问题。
该问责规定,细化了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责任,一旦出现问责情形之一的,人大将行使法定职权问责到底。据报道,该规定明确以下六种情形将被问责:代表建议未按期办理,且超过六个月仍未办理的;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代表建议办理不能落实的;代表建议应得到及时解决而迟迟不予办理落实的;人民群众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且反映意见较大的;县人大常委会在调查、视察和检查中发现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问责的其它问题。根据规定,问责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人大代表开展调查工作,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形成意见书,并责成办理单位七天内作出进一步办理,同时对承诺事项跟踪检查。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要求进行办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出台问责规定,能够收到一举多得的效应。首先,有助于增强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的责任意识。承办单位如果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了事,就有可能被问责。其次,有助于调动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建议得到有关方面及时办理和落实,代表为民代言的积极性和针对性就会被调动。再次,有助于树立人大权威。如果人大依法制定问责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具有法定效力的问责规定,细化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责任,明确问责情形、问责手段,严厉问责,代表建议办理的承办单位就不敢对办理代表建议敷衍了事。
总之,出台问责规定,促进有关机关、组织及其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既要重答复也要重落实、既要重过程也要重结果、既要重满意率也要重解决率,想方设法、真心实意地把代表合情合理合法建议的事项办成,让人大满意、让代表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