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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街道工委行使监督职能的探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7-05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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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好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能作用,是各地人大面临的现实课题。一种意见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由人大街道工委产生的,因此,人大街道工委无权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人大街道工委只有为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职能;另一种意见认为人大街道工委具有监督职能。
笔者认为,人大街道工委是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可以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街道办事处行使监督职能。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是区(市)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由区(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和授权行使职权,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部署,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因此,人大街道工委作为派出机构有协助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职责,受委托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事项,支持推进人民政府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行使监督职能合情合理。街道办事处是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固然可以,但是一般区(市)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数量多,而办事处职能部门也很多,如果让区(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行使监督职能,费时费力,事倍功半,很不现实。因此,可以委托人大街道工委行使部分监督职能,参照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乡镇政府开展监督工作的做法,对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实施工作监督,以减少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量。另外,在实践上各地人大街道工委一般也被赋予监督职能,把监督列入工作职责。因此,笔者认为街道人大工委行使监督职能合情合理。(河南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