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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于法无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8-07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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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话题】目前对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是否由人大常委会任免,各地做法不一。有人认为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庭长、副庭长,因而执行庭的庭长、副庭长当然应该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也有人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认为人大常委会只能任免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任免执行庭庭长、副庭长没有法律依据。
【独家观点】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法院执行庭庭长、副庭长于法无据,不宜实行。
【法律较真】
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任免执行庭庭长和副庭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这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司法解释,人大常委会任免对象是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而执行庭不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所以执行庭庭长、副庭长不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常委会任免法院工作人员仅限于法官。执行机构庭长、副庭长不属于法官序列,《法官法》第二条明确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刑事、民事、经济等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执行机构不属于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庭。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因此,法院执行员和审判员是不同的职务范畴,不属于法官序列,不应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