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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同时听取执法情况报告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9-30 07:30   [收藏] [打印] [关闭]

【点评话题】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都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些地方还要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有人认为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多此一举,没有实际意义;有人认为,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很有必要。

【独家观点】

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需要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应视执法检查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较真】

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就能够涵盖被执法检查单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情况,并且在执法检查实践中,被检查单位通常也会向执法检查组全面汇报本单位执法情况。因此,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就无需再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这样既能避免两个报告内容交叉重复,减轻被检查单位工作负担,又能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效率。

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人大常委会应同时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第一种情况,如果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出现了监督法第九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情形时,那么执法检查组为慎重起见,应建议人大常委会听取被执法检查单位专项工作报告,以进一步了解“突出问题”相关情况,从而确保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质量;第二种情况,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在决定将检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时,如果认为听取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确有必要,可以向人大常委会建议将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报告列入会议议程。这样一来,两个报告将同时被听取和审议。(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崔厚元)

责任编辑: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