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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团仅对代表联名提出议案作出截止时间合情合理
【话题】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委会、各专委会、本级政府以及代表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议案。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一般都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代表依法联名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以此对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约束性规定,却没有对主席团、常委会、各专委会、本级政府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约束性规定。对此,您认为,大会主席团决定议案截止时间,仅仅只需对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情形作出约束性规定吗?
人大常委会、各专委会、本级政府提出议案简单易行,便于操作,并且在闭会期间可以由常委会处理议案有关事宜;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程序多,操作复杂,限制性要求多,并且必须在人代会期间处理完毕。因此,为确保人代会精简高效,对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情形作出约束性规定合情合理。
人代会精简高效的要求。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为保证人代会召开期间将代表议案处理完毕,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时间要求。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议案截止时间,这是因为: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会期比较短,而且代表提议案的联名人数多、程序复杂。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亲笔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多,提出的议案较多,这么多的议案都要在大会会期期间处理完毕,时间紧促,因此必须有一个提议案的截止时间的规定,以便在大会期间能把议案处理完毕,分交各专门委员会去审议。另外,还要考虑提案人要求撤回议案的情形,因此,要统筹时间安排,合理确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按照会议精简高效的要求,确保代表充分行使职权。
代表议案只能在人代会上联名提出并由主席团受理,受此限制必须做出截止时间的规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18条和46条的有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也可以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议案的范畴一般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44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的有关规定,这些重大事项人代会和常委会都可以审议决定。因此,即使在人代会最后一天,也可以受理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的所提议案,只不过审议的时间要推迟到常委会召开之时罢了。主席团提议案由主席团会议受理,不言自明,只要在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之前提出即可,自然不用做出截止时间的规定。至于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如果在人代会期间未能受理,自然也可以放到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但是对于代表议案,由于只能在人代会上联名提出,并需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而闭会期间代表没有联名提出议案的权利,所以必须留足时间,在人代会期间予以处理。(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闫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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