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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决定任免”之探讨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11-13 07:52   [收藏] [打印] [关闭]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似乎比较清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也有权威解答;然而,实践中仍有政府办公厅(室)主任被“决定任免”之情形出现。对此,笔者依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谈一管之见。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表述比较清楚。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名称是“厅、局、委员会”等,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两级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名称是“局、科”等。依据上述条款之规定,“室”没有明确被列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那么,这个“厅”是否包括“政府办公厅”?我们不妨从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去寻找答案。笔者认为,该条款特别将办公厅(室)单列第二款,其立法目的就是将“政府办公厅(室)”与各“厅、局、委员会、科”分离出来,以此来明确“厅、局、委员会、科”的“厅”不包括“政府办公厅”。因为,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是“厅长”,而不是“主任”。但是,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应该还是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只不过政府办公厅(室)主任的“决定任免”找不到相应条款。

政府办公厅(室)主任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有相关权威解答。1983年5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问询时,明确:省政府办公厅主任不是省政府组成人员,其任命不需要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1988年7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再次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问询时,进一步明确:关于省、设区的市的政府办公厅主任的任命问题,同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即:“人大常委会只需任命秘书长,不需再任命办公厅主任,因为办公厅主任不是政府组成人员”。1998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问询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可以不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综上所述,无论是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款的表述,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权威解答,都可以得出结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主任均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无需本级人大常委会来任命。但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答的措辞来分析,省、市两级只需任命秘书长即可,无需再任命政府办公厅主任;而对于县级政府办公室主任的任免,其措辞则是“可以”。换句话说,县级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不“决定任免”,也“可以”“决定任免”。

笔者认为,政府办公厅(室)主任是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应区别对待。省、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设有秘书长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就没有必要将办公厅主任再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一级人民政府鉴于不设秘书长一职,政府办公室主任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比照政府组成人员决定任免。

从实践情形来看,县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多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百度一下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就有很多实践情形;少有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被“决定任免”,百度一下关键词“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办公厅主任”,仅有哈尔滨市、九江市等几家。

从法理层面来看,政府办公厅(室)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也未尝不可。首先,政府办公厅(室)也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关于这一点有地方组织法第六十五条佐证。只不过,省、市两级设立政府秘书长之后,政府办公厅主任一般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来兼任,办公厅主任也就没有必要再作为政府组成人员来任免啦。其次,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县一级政府办公室主任是否“决定任免”的答复,也不是不可以。

从岗位职责来看,县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还是有必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决定任免”。首先,县一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不仅是政府的工作部门,而且是政府各工作部门的综合协调部门,在政府各工作部门中处于首位。其次,县一级人民政府不像省、市两级政府那样依法设有秘书长作为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直接对接服务县长和副县长,实际上承担着政府秘书长的角色和职责。再次,县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以及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如此等等工作,往往都需要由政府办公室来牵头负责落实和统筹协调。由此可见,县一级政府办公室主任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比照政府组成人员来依法“决定任免”,能够凸显政府办公室主任这一职位的重要性和责任所在,也更加有利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办公室主任的履职监督。(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责任编辑:郑文金